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754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