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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马**,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争吵打闹,被告时常酗酒,酒醉后便打骂、威胁原告,2013年6月原告无法忍受这种生活不得不与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原告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双方分居至今。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但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武清区城关镇人民政府(原城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5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马**,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原告离开被告住所,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并未和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但表示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关系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主登记结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如初,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和被告马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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