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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两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被告无家庭责任感,2014年7月至今,被告一直夜不归宿。综上所述,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2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7月起分居至今。

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TCL牌彩电一台、容声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上述物品现在被告处存放;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还有大众朗逸牌汽车一辆,现在修理厂修理。双方婚后购置的苹果牌手机一部(iPhone5),闲置后由原告带回娘家,双方还购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现在原告处存放。庭审中,双方同意苹果牌平板电脑归原告所有,苹果牌手机(iPhone5)归被告所有。被告主张原告带走被告婚前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结婚生育女儿,本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建立美满的家庭,但双方却未能如此,反而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感情受损并逐渐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的婚生女王一×不满两周岁,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以被告每月给付*一×抚养费500元为宜。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双方婚后购置的苹果牌手机(iPhone5)闲置后被原告带走,因不属原、被告专用的物品,故与双方婚后购置的苹果牌平板电脑同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苹果牌平板电脑归原告所有,苹果牌手机(iPhone5)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尊重。对于被告主张婚前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现在原告处,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

二、婚生女王**由原告李*抚养,被告王**自2015年4月每月给付*一×抚养费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4月30日前、11月30日前付清,起给付至王**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李*的婚前个人财产TCL牌彩电一台、容声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大众朗逸牌汽车一辆归原告李*所有;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苹果牌平板电脑归原告李**,苹果牌手机(iPhone5)归被告王**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50元,被告担负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该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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