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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来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因女儿还小,从家庭利益出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随后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希望,又因双方女儿较小,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和有关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双方又系再婚,原告更应从家庭、子女利益出发,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要求离婚,双方发生矛盾应互相谦让,协商解决,相互包容,共同搞好夫妻关系。此案经调解和好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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