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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被告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5日在武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季**。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孩子满月后,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并且对孩子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86400元,被告可随时探望,婚后共同财产液晶电视1台,空调机2台,洗衣机1台、电饭煲1个、CD机1个、豆浆机1个、吉利轿车1辆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曾发生过争吵,原告称被告自双方所生之女满月后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与事实不符,被告是2014年9月因与原告父亲产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季一×,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9月,被告与原告父亲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照顾子女利益,不应草率离婚,被告也应主动搞好夫妻关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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