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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现年5岁,生育一女,取名王**,现年11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和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确实发生过争吵,但事后都能和好。两个孩子现在还很小,需要照顾。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确实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9月29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2015年3月24日,原告来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一女。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重视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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