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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印**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印**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静海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长子宋一X。原、被告婚后性格始终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宋一X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其成年;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因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孩子尚幼,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宋一X。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宋一X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间在共同生活中通过沟通与谅解逐渐建立起来的,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在处理夫妻间的争执时,应注重沟通与交流,相互间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包容,而不是在对待矛盾时轻言离婚,放弃婚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年龄尚幼,夫妻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家庭,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日常生活中发生争执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印**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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