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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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