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毛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