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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双方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张**。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之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28日被告在山东烟台龙口镇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原告在照顾被告一个月后带孩子回东北老家,后独自到河北省打工。被告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根本无恢复的可能,无法尽父亲、丈夫责任,而且双方至今分居两年有余,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7月28日被告在山东省烟台市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外伤性脑梗死,现被告卧床,无知觉意识,不能独立行为。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静海县**民委员会证明、烟台**医院出院诊断书、双方当庭陈述及本院调查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抚养权问题。在庭审中,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己生活,且自行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婚生子张**现年岁尚幼,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以及生活环境、感情需要等因素考虑,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故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实际情况,原告自行承担婚生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石**与被告张一×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张*X随原告石**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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