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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X与吴*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x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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