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x撤回对被告吴*x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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