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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杨一X,××××年××月××日生育次女杨*X。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8月被告因车祸造成严重残疾,现已治疗终结。被告发生事故后时常无故对原告发脾气,非打即骂,原告不堪折磨于2014年初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长女、次女均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长女杨一X、次女杨*X均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未出庭亦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杨**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杨一X,××××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女杨*X。2012年8月2日被告杨**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智力二级残疾。2014年初原告王**带两个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诉讼中经本院调查被告之母马XX,其称被告因车祸造成精神问题,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对离婚问题发表意见,并出示被告残疾人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本院对马*X调查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自相识了解到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应有一定感情基础。生活之中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冷静、理智的共同化解矛盾。且被告现在身患疾病,原告更应尽到一定的扶助义务。综上,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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