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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诉被告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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