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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女蔡**,现年27岁;长子蔡**,现年23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琐事经常争吵,致双方感情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4、债务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同意离婚,把被告娘家的债务还上离婚没有问题,同意财产依法分割,也同意债务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长女蔡**,现年27岁;长子蔡**,现年23岁。原、被告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门脸房4间,住房5间,东厢房3间,西厢房2间,小正房3间,车库2间。庭审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将借王**的50000元和借常××的50000元借款先还清,再离婚。另原、被告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即小正房3间,车库2间,3间门脸房(由西向东的3间门脸房)归被告所有;住房5间,东厢房3间,西厢房2间,门脸房1间(东边第一间)归原告所有,债务均由原告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将借王**的50000元和借常××的50000元借款先还清,然后再离婚,以上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已无法维系,夫妻感情业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要求原告将借王**的50000元和借常××的50000元借款先还清,然后再离婚之主张,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因为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不是用是否先偿还债务等其他附加条件来衡量;2、关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就夫妻共同财产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3、关于原告表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之主张,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蔡**与被告王**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住房5间、东厢房3间、西厢房2间、门脸房1间(东边第一间)归原告蔡**所有;小正房3间、车库2间、除归原告蔡**所有的第一间门脸房外的3间门脸房归被告王**所有。

三、债务(包括借王一×的50000元和借常××的50000元借款)均由原告蔡**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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