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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梁X捷,××××年××月××日生育次子梁X瑞。原、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2015年3月份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梁X捷随原告生活,次子梁X瑞随被告生活;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鲁**在庭审中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后又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在一起已经十年,虽然期间偶有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之间也没有第三者的介入,原告在诉讼中也没有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开庭时被告同意离婚是由于一时之气和原告的一些过激话语,后来在回家的几天里回想夫妻在一起的美好时光,认为矛盾可以化解,仍可以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男孩,夫妻共同抚养对孩子的成长发育都有益处,即便有些矛盾,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被告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与被告鲁**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梁X捷,××××年××月××日生育次子梁X瑞,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5年3月底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至今已有十年,应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家庭生活之中偶发矛盾实属在所难免,双方可以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而不应动辄诉诸于法律程序。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增进感情,消除误会,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梁**与被告鲁**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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