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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一×与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自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谢**(××××年××月××日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庭审中,原告只请求离婚,并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女,其他诉讼请求予以放弃。

上述事实,由静海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于2013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婚生女谢二×随原告生活,并自行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谢一×与被告宗**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谢**原告谢一×共同生活,并由原告谢一×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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