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1994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志趣、习惯差异很大,缺乏共同语言,原、被告经常吵架,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基于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张*x随原告生活,婚生子张**随被告生活;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婚后无财产纠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离婚的理由,我们再婚这些年,感情很好,家庭也没有矛盾,原告现在提出离婚诉请让我很不理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5月8日生婚生长女张**,1998年2月8日生婚生次女张*x,2000年4月12日生婚生子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近21年之久,且育有两女一子,夫妻之间已建立起较深的感情,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张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