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李x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1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1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李x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门××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