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孙**离婚纠纷一案,静**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