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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