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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生活朴素。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打架并多次分居,被告曾趁原告不在家的时候偷偷将原告自己家的老家具全部拉走,一周后经多人劝说拉回,被告还拿走原告三千元挥霍一空,而且每天找茬与原告要钱,原告不给就和原告动刀威胁,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好心邻居劝说才免遭暴行。被告还私自在静海给一位男性老人做保姆,且吃住在一起,原告无理管控只能独自一人生活。2014年10月22日,原告向静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静海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被告仍分居至今,双方关系没有好转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在一起生活了20多年,双方现都是老年人,几十年来双方建立了很深的夫妻感情,相依为命,相互照顾。家中的经济大权都是原告掌控,甚至在被告生病时,原告都不给被告出钱治疗,无奈之下,被告才做保姆挣钱治病。2014年10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多次在一起协商共同生活事宜,二人见面都无法控制相互的思念之情,也曾泪流不止,双方感情很深,只是因旁人教唆。而且被告现在身患癌症,离婚对于被告身体和精神打击都很大,对被告身体恢复非常不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24日,双方分居。2014年10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以及(2014)静民初字第566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且被告现身患疾病,离婚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原、被告应互相扶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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