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经查明,原告杨**曾于2014年6月3日起诉被告刘**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提起上诉。(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3日,至本次立案尚不足六个月,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于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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