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后在××××年××月××日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张*×15周岁,现上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原因引起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发脾气与原告找茬吵嘴打架,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再继续生活下去,基于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一起生活了15年了,我们夫妻感情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办理登记手续,2001年2月22日生婚生子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近14年之久,且育有一子,夫妻之间已建立起较深的感情,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