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对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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