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1999年4月5日生长女张一x,2002年3月15日生长子张*x,2004年生次女张三x。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关系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时有争吵、打架。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双方关系不睦,随着矛盾的积累,夫妻关系逐步紧张,感情也完全破裂,目前双方分居一年半时间,双方形同陌路,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维系的必要。为尽快离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分担。

被告缴××未出庭答辩。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告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告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有三个孩子,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5日生长女张一x,曾用名张*x;2002年3月15日生长子张*x;2004年8月9日生次女张三x。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二女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缴××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