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聂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u0026times;u0026times;撤回对被告聂u0026times;u0026times;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