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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后并建立恋爱关系,经过半年时间的相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6年9月6日生于长子徐x2,××××年××月××日补领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后,原告发现被告为人生性较为浮躁,做人做事不能踏实、认真,经常在外折腾、与人斗殴等,使得原告感到婚姻没有安全稳定的感觉,原告为了能够给予年幼儿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常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有所改正,但是被告依然未有所动,后被告因故被羁押2年有余,原告一心一意在家带孩子等待被告,希望被告能够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二被告仍然如先前一样的性格、举动,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基于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x2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很好,虽然发生争执,但是也没有太大的争执,也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的,夫妻两口子没有不拌嘴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6日生婚生子徐x2,××××年××月××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声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的沟通,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已8年之久,且育有一子,夫妻之间已建立较深的感情,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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