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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