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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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