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与被告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对被告牛**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徐**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门××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一×与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