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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曹**,次女曹**。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之间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因嗜赌成性,经常说谎骗钱,沾染毒品成瘾,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经常不回家居住,把家里用于生活的钱都骗走赌博,并且到亲属、朋友家骗钱,原告和两个孩子现依赖原告父母生活度日。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1、判准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生育长女曹**(2008年6月21日生)、次女曹**(2012年6月21日生)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21日生长女曹**,2012年6月21日生次女曹**,现均随原告在原告娘家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材料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系是否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但原告就其离婚之主张,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曹**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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