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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陈**。原、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争吵后,原告搬回娘家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一×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陈一×于2010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陈**,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自2015年春节过后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户口簿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到结婚至今已有数年且育有一女,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家庭生活之中偶发矛盾实属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增进感情,消除误会,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陈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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