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子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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