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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女儿陈**。由于被告本身有精囊炎的原因不能生育子女,导致原告盆腔发炎、囊肿,造成子宫、卵巢全部切除手术。术后原告留下后遗症,经常需要治疗,目前需要做肠粘连手术,费用约50000元。但被告不好好给付原告医疗费,为此经常吵架,被告常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平时生活中被告挣钱也故意隐瞒不让原告知道,家庭正常生活支出原告也是花一分要一分,直到后来被告干脆就不给了。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双方曾于2014年8月9日已经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且双方签字摁了手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此为准。目前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2014年8月9日书面约定,原告要两处住宅及全部生活用品,该两处房屋的借款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要天**海县天太收购站的13间平房、设备、物资等,天太收购站的债权、债务归被告承担;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补助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原告所述都是虚假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1993年1月16日收养一女,取名为陈**(1992年12月27日出生),现就读于天津师范大学。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8月9日,双方因被告原因签订夫妻财产分割约定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陈**从婚后不久多次私藏、背存金款数万元(现金与支票)及债权和债务的流言,为此孙**与陈**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对夫妻双方婚后存续期间所得房屋及财产以友好的心态加以明确的分割归属权约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结婚近三十年,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未生育子**一女,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但是该协议书内容仅就双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并未涉及离婚争议,故该协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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