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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一×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一×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1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高二×(已殁)、一女高三×。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并于2012年10月分居至今。长子高二×去世后被告将全部责任推卸到原告身上,被告之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高三×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因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尚有一女需要原、被告照顾,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高二×(已殁),××××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高三×,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双方于2012年10月分居至今,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高二×、高三×户籍信息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及一女,证明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婚后尚有一女需要照顾,夫妻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家庭,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一×与被告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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