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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被告性格急躁,数次与原告吵架,曾多次当着原告的面辱骂原告母亲,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还打过原告一次,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不把工资交予原告。2015年春节前一天,被告突然提出离婚,将原告赶出家门,凡此种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已经分居,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100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存款140000元双方均分,因原告分娩等花费原告婚前款项18000元由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一×辩称,原告陈述的自己辱骂其母亲及不把工资交付给原告的事实不属实,虽婚后夫妻之间偶有吵架,但只是缺乏必要的沟通,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徐一×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有争吵,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发生口角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后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已形成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谅,携手维护家庭的稳定。本案中,原告虽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徐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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