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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一×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称,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年××月××日生一女杜**,××××年××月××日生一子杜**。近年来,被告沉迷于网络聊天,对家庭和子女缺乏责任感,对家庭和子女疏于照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是终未见效果。2014年10月,被告因受网络聊天影响离家,原告经与被告沟通,不计前嫌将被告接回家中,本以为被告能就此悔改,但是好景不长,被告又再次离家出走。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已经彻底失望,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也为了两个子女日后的健康成长,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杜**、婚生子杜**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杜**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二、户口本原件一份,证明孩子的出生情况;

证据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现在已经离家出走;

证据四、梁**出所证明一份,证明梁**曾用名梁**。被告梁**未出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综合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梁**曾用名梁**),××××年××月××日生一女杜**,××××年××月××日生一子杜**。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原告称因被告网络聊天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离家,后与被告沟通,将被告接回家中。2014年12月2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一子,双方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共同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称被告因网络聊天离家,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杜**与被告梁**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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