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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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