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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领取结婚证书,2009年农历九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结婚后,被告掌控家中财权,且被告经常无故挑剔原告,限制原告与娘家来往接触,为此,双方多次发生口角并厮打。2014年9月1日,因给被告次子买楼用钱及原、被告存入高息的十万元不能要回,被告便谩骂、殴打原告,故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在互不了解的前提下草率结婚,婚后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不同意离婚,和原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诉状中所述我们相识的时间及结婚登记的时间都对,我们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后都觉得对方不错,子女们也没什么意见,所以我们接触一段时间后就结婚了。我没有限制原告与娘家人接触,也没有殴打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九月初九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9月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曾多次到原告娘家要求与原告和好。庭审中,原告虽坚持离婚,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夫妻感情并未发展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珍惜再次组建的家庭,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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