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薛**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一×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