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傅**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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