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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龙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江金龙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并妥善处理问题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金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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