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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城**海珠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确认违法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方任期届满后未选举产生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依法中止本案审理。根据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中止诉讼满90天后仍无人继续参加诉讼的,应作终结处理。现经本院审查,原告方所在楼盘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至今仍未产生,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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