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5)32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补缴其欠缴部分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广州**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5)32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准予撤回。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