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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法院刘**与辉县市**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北**清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清偿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基金会清偿办于2012年8月20日向新乡**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偿还借款本金2437800元,并支付所借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即借款利息,计算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5669251.6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承担。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新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刘*,基金会清偿办负责人宁*、委托代理人侯应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北云门镇政府是否拉走祥云电器厂的设备抵偿本案借款未予查清,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民法院重审。

刘**预交的上诉费6854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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