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于2015年4月8日立案侦查河南九洲**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案涉及该刑事案件,且原告请求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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