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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河南凤**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河南凤**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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