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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