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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甲与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甲与被告程*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经媒人介绍相识,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程**。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由于原告性格内向,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一忍再忍。2015年12月18日原告在娘家帮父亲整理账目,被告毫无缘由跑到原告娘家,对原告进行打骂,原告的母亲及奶奶上前劝说,被告不但不听,还对两位长辈破口大骂。原、被告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为了小孩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被告到原告家殴打原告属实,当时被告喝多酒了,后来比较后悔。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夏邑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证据显示:程*甲与程*乙结婚登记日期为××××年××月××日。

原告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录音资料一份。

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娘家打骂原告的事实,此事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优爱妈咪孕婴生活馆王**出具的证明一份。

原告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所喝的奶粉一直都是由原告购买,且孩子未满两周岁,处于哺乳期,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孩子的奶粉不都是原告自己买的,孩子跟随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并无异议,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本院在本案中不再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程*甲与被告程*乙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程*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准。原告要求离婚应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程*甲与被告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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