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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郭**、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与被告郭**、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南阳市**理中心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市**理中心的起诉。

诉讼费10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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